| 标题:浅析执行和解协议制度的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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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笔者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和执行和解协议制度本身,都有修改或者完善的必要。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生效的民事合同 从本质上讲,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行使处分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根据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诚实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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