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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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上一篇:论加强强行冲卡交通违法驾驶人的治理 下一篇:2007年县农经管理工作重点 相关栏目:人事 职工 三农 商场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