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逐级发放登记制度:由区卫生局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购买,凭签发机构开具领够介绍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发放凭证,做好发放、购买台帐登记。
  二、专人专管制度:签发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做到证、章分开保管,入帐出帐登记完整,帐物相符。签发机构要严把发放关,严禁违规发放、出卖、转让、出借、出具虚假证明等,严禁事先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空白章,以免丢失造成不良后果。
  三、发放查验制度:区卫生局向签发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查验其上次购买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办、报废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请在存根上注明换发、补发、报废字样)、《出生医学记录》等相关资料后,再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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