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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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与优先效力,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必须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以保障交易安全。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某种意义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其说来自于其权利本身的内容,不如说是来自于其权利内容所决定的公示的可能与方式。[1]由于公示仅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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