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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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 财物”的概念认识不透、定性不准的问题时常发生。例如,2003年有一案例:某甲企业与乙单位共同承建某水电局的工程场地鉴定任务,合同价为47270元,其中明确35000元属于甲单位,12270元属于乙单位。工程完工后,为了方便起见,水电局将甲、乙两单位的上述款捆绑式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上一篇: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下一篇:谈谈社区警务工作方法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公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