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文章标题: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
  财物”的概念认识不透、定性不准的问题时常发生。例如,2003年有一案例:某甲企业与乙单位共同承建某水电局的工程场地鉴定任务,合同价为47270元,其中明确35000元属于甲单位,12270元属于乙单位。工程完工后,为了方便起见,水电局将甲、乙两单位的上述款捆绑式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教育:高等院校的公共体育课理论教学与学科建设
  审计以人为本的公共管理学思考
  从水电工程观察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
  大力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
  社会的公共道德演讲稿
  论阳光财政视野中的公共预算绩效管理
  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以“宋教仁案”为考察点
  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价值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_
  建设为民服务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以“宋教仁案”为考察点
……(未完,全文共4483字,当前只显示10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贪污罪的公共财物定性

上一篇: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下一篇:谈谈社区警务工作方法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