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以司法和谐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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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表明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增强司法和谐能力,积极营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和司法环境,致力于和谐司法效果,不断适应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好地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对司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不断转变观念,弃旧扬新,努力实现司法的和谐。 首先,人民法院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和谐的司法观。由单一的追求法律效果的司法价值取向到追求法律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以司法和谐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上一篇:2007年上半年党建总结 下一篇: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情况介绍 相关栏目:司法 和谐 党务讲话 大学生 社会实践 劳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