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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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一篇: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心得体会 下一篇:校长在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开营仪式的讲话 相关栏目:法院 就业 劳动保障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保险 金融讲话 法律 政治法律 工商 调研报告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