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省“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_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_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_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的设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_土楼”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_土楼”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_土楼” 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_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_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其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八条在“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九条在“_土楼”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_土楼”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对不符合“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_土楼”文化遗产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未完,全文共3496字,当前只显示8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_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上一篇: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相关栏目:文化 宣传讲话 环保 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专题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