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认定“干股”受贿须注意三个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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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明确了干股受贿案件行为性质认定与犯罪数额计算的判断标准。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关键概念与准确把握操作难点是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前提。故有必要以《意见》第二条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及其转让的规定,就干股受贿案件疑难问题的实践把握进行细化分析,为实务部门深入认识干股受贿提供思路。 1.干股转让的理解。干股作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来源于股东赠与、吸纳新股、公积金转增股,是基于既有股份的一种分红权的载体,只有经过贿赂双方的转让行为才能满足受贿人私利最大化的贪欲。《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进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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