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殡葬管理条例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殡葬管理条例) 上一篇:十七大报告重要思想观点宣讲材料 下一篇:2008年贺新年献词 相关栏目:悼词殡葬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