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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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上一篇: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要求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