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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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重庆高院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本院经组织民事案件的立案、办案单位和调研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及个别征求意见,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0)26号颁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正确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及其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七年来的变化较大,且基于民事案由体系本身的复杂性和内容的广泛性,特别是《公司法》等一批主要民事法律的修改,各级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在案由的把握上发生了一定困难或偏差,实践表明原有的案由规定急需调整或修改。我们的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体例调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体例编排上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大部、五十四类及三百种具体案由。原无大碍,但新法的颁行已经导致体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建议) 上一篇:浅议征地补偿行政案件的审理 下一篇:县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情况总结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规章制度 调研报告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