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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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主张的是“高度盖然性”。从逻辑上讲,“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应当包括“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这种“优势”在程度上具有绝对优势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 上一篇: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实践与思考 下一篇: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相关栏目:法院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