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本案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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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当事人郑某于2006年11月2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字号名称:xx县xx工艺厂,核准经营范围和方式: 铝塑工艺品(不含商标标识)加工。2006年6月和8月,郑某为征订广告礼品业务,印制印刷品业务广告函10000张, 空白信封20000只, 在其广告业务函中标榜xx工艺厂是县重点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业务函中还含有“中国纪检”等国家机关名称,及在信封上标注中国.xx企业字样。尔后,函发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本案应如何定性) 上一篇:开发区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情况调研 下一篇:区工商分局在三级干部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