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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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下列制度: (一)商品备案制度; (二)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三)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本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农业、畜牧、药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商品应当备案,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除外: (一)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_c认证)中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篇:愿做“我心有主”的工商干部 下一篇:工商局长在熟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质检 督查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