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广告法讲义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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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广告法讲义之五) 上一篇: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办法 下一篇:二○○八年公平交易科工作计划 相关栏目: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