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纠风工作督察考核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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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证政令畅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据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纠风工作督察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监察发[2005]3号)精神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考核范围 (一)区委有关工委,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承担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 (三)纳入年度政风行风整顿、评议的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公益事业单位。 第三条 督察考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纠风工作督察考核暂行办法) 上一篇:关于落实“五制五办”,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创科学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 下一篇:县公安局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回顾 相关栏目:工委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