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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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上一篇: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必须作到四个同步 下一篇: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_改革的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计生 质检 科技 服务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