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1979年刑法第157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状表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此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浅论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浅论民营经济非技术创新的现实选择
……(未完,全文共3989字,当前只显示9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上一篇: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某县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相关栏目:法院 司法 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