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试论弱势_的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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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_的概念界定 弱势_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_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四)妇女。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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