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 科学化解社会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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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的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科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司法,笔者浅谈几点认识。 一、准确理解“和谐司法”的基本内涵 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和而不同”,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控辩双方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 科学化解社会矛盾) 上一篇:反贪工作中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好、快发展 下一篇: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相关栏目:贿赂 工商 机关 医院 科技 党务讲话 科学发展 大学生 社会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