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之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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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范围内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件。此类案件属于侵权行为中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二是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场所。现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多起发生在校园中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谈谈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其目的,一是保护被监护人本人,二是保护他人和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那么什么是监护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之探析) 上一篇: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下一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相关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