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 ||
|
xx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85%的被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究其原因,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事”一到“具体”就难咬合、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的充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构建和谐发展环境 下一篇:关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之探析 相关栏目:检察院 法制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