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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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进行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予以赔偿。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存疑不诉案件中前期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是否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申请人之间常有分歧。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错捕予以赔偿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有权机关实施逮捕时有无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逮捕,而不应该是不起诉决定书,即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逮捕则应该予以赔偿;反之,则不应赔偿。 一、法律真实并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存疑不诉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是一个无罪的人,但并不能从“法律上无罪”推演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上一篇:浅谈公安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下一篇:发挥公安职能作用促进和谐平安社会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