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罪犯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的一些思考 |
|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定的义务。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生产现场的管理。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罪犯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的一些思考) 上一篇:发挥政协优势 促进社会和谐 下一篇:解放思想 用科学发展观推动监狱工作创新与发展 相关栏目:管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