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上一篇: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 下一篇:建设法治政府 提高执政能力的几点思考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