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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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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