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议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推定撤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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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七条及四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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