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公证工作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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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并于通过当日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该规定是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参照其他省、市、自治区公证立法的经验,既总结肯定了我省公证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又注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既考虑了我省公证工作的现状,也兼顾了适应国际惯例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 《规定》除明确公证工作的业务范围外,还特别强调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必须公证事项的事项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二)城市私有房屋的赠与、继承;(三)以抵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四)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五)大中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七)涉外收养子女和认领亲子女;(八)涉及著作侵权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公证工作宣传提纲) 上一篇:庆祝新中国60华诞颂词--祖国万岁 下一篇:街道办居民组长2009年工作会议典型发言稿 相关栏目:司法 工委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宣传 普法 宣传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