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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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连锁经营的总部及其门店具有违反发改委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那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 上一篇:新形势下烟草零售终端现状分析 下一篇:烟企做好农村市场开发工作思考建议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烟草 公司 企业讲话 政府 人事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