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思考建议 |
国家工作人员应有范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是与中国现实政治_及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_相一致的。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点,修订后的刑法在修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作专章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对贪污贿赂罪的定性,而且涉及到对犯罪人处刑的轻重以及刑法打击重点的确定。 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本人就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发表些个人观点。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从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依法取得。即直接依照有关法律、条例、章程,通过考试录用、上级任命、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属于依法产生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现行刑法第382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与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何关系?有观点认为:前者主要为“受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委托,在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这实际上将二者混为一谈,把第382条第二款的内容仅仅看作是第93条内容的重复,这是不正确的。第93条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而第382条是国有单位委托他人管理、经营国有单位。他们尽管都可以构成贪污罪,但侵害的对象是不同的。后者贪污侵占的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占有的对象是非国有资产。在此有一点要明确: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经营权以后,实际上也就是具有受发包方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其有义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如果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手段占有国有资产的,应构成贪污罪。但他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三、关于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 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其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如何确定?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资本正逐步淡出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_资的公司、企业数量逐年减少,代之以国家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制企业是一种合资公司,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中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所谓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同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占控股地位,这种控股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家控股企业100%的股份;二是国家持股比例达到51%以上;三是国家持股比例低于51%高于35%。第一、第二种控股属于绝对控股,第三种控股属于相对控股,由于股份分散,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更低,因此 ……(未完,全文共2913字,当前只显示175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思考建议) 上一篇: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思考 下一篇:未成年人犯罪捕诉防一体化机制思考建议 相关栏目:工委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工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