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鉴定人做好出庭准备问题分析探讨

  鉴定人出庭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在审判中重视证据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开庭时,通知鉴定人到庭,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组成诉讼参与人,参加法庭活动。作为案件的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因为出庭时,要当庭宣读鉴定书中的论证和结论意见,不能无故拒绝回答法庭、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如果公诉人为了进一步向法庭说明证据的科学性和鉴定的证明力,鉴定人还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要根据等。被告辩护人往往提出证明被告无罪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质疑,目的是当庭进行证据不足的辩护,是针锋相对的。如果出庭准备不充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鉴定人做好出庭准备问题分析探
  鉴定人做好出庭准备问题思考建议
  司法鉴定结论诉讼1例分析——兼论鉴定人员出庭应诉意识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未完,全文共2369字,当前只显示14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鉴定人做好出庭准备问题分析探讨

上一篇:强化组织活力理性思考建议
下一篇: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情况分析探讨

相关栏目:考察鉴定 个人总结 工商 调研报告 剖析整改 综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