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贷款后登报声明用于抵押的房产证遗失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行为人王某系某市国税局职工。1998年3月17日,行为人王某以其子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该市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购房贷款15万元,期限6个月。同年4月23日,该信用社同意贷款15万元给其使用,但未按规定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换取《房屋他项权证》。行为人王某当日即将该款转入其在工行的牡丹卡上,此后,行为人王某采取欺骗手段,分别从所属居委会、街道、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开具遗失证明,并于1998年5月29日在该市报纸上刊登其子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作废,意图骗取登记机关补发新证。信用社随即发现找到行为人王某追讨贷款,王于同年6月3日归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700余元,至2001年9月7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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