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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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79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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