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信托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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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五年多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一是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信托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上一篇:省委书记在领导干部廉政培训班上讲话 下一篇:盐业公司技能鉴定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规章制度 调研报告 工商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