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_第2页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 第十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_第2页) 上一篇:司法局拆迁工作总结 下一篇: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政府 财政 民政 政府报告 办公厅室 信息 政务讲话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