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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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上一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_第2页 下一篇:xx县民政局关于民生工作的汇报材料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