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案件分析:离婚纠纷儿童抚养案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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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 【案情】 2005年9月,原告汤某(男)与被告柳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日生育一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案件分析:离婚纠纷儿童抚养案件分析) 上一篇:法律法规:关于财产罪的法益范围 下一篇: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先进性的表现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剖析整改 综合论文 司法 六一儿童节专题 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