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如何把握传讯过程中的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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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般规定给案件的侦破增添了难度,更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预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如何提高12小时时内突破案件的技能,如何抓住审讯时机,利用环境创造合适的审讯氛围,提高审讯过程中驾驭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是审讯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时机属性角度,对如何把握传唤过程中的时机,提高“12 小时”讯问成功率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时机的内涵与属性 时机首先表现为事物发展和变化的契机,时机又属于时间范畴,体现时间的全部属性。任何事物的构成或运动变化都是事物内外部条件和诸种因素决定的。当某些条件和因素达到一定的排列组合和结构状态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如何把握传讯过程中的时机) 上一篇:大力推进一化三基战略提高各级干部的执行力 下一篇: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