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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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一篇:大会工作报告的写作说明 下一篇:供电公司典型经验汇报材料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法院 政法武装 执法 工商 调研报告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