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从税款核定谈管理员的权力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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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背景下,无论纳税服务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仍然进展缓慢,因素虽然很多,但很明显的原因就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还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追溯其法律根源就是税务机关在一些环节的权力弹性较大。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建设和谐征纳关系在做大量工作,但另一方面又由于现实税法的不健全,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搏弈的过程中始终被动,即使对于某些一贯守法纳税人,其对税务管理员的“惧怕”心理惯性依然存在。因此,要真正使税收步入法制化的轨道,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款核定中对管理员的权力制约。以下是笔者从两个征管环节分析这一问题。 一、两个税收征纳环节的税法思考 (一)对建账户的帐簿是否健全如何认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有六项要件,其中对帐簿不健全的情形由两种表述,一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二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从税款核定谈管理员的权力弹性) 上一篇: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下一篇:在全市地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