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销售无qs标识食品的案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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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系个体经营户,经营粮油制品,于2009年10月份开始经营某公司生产的食用猪油。该食用猪油是某公司生产熟肉制品后的副产品,尚未取得食用猪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粘贴qs标志;该公司的其他产品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赵某于2009年10月起至案发共进购该猪油220桶(50公斤/桶),已销售15桶,尚余205桶没有售出。2010年3月25日上午,当事人再去某公司购买猪油,下货到仓库时,被工商部门查获。当事人随后提供了厂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及2010年3月20日批次(2010年3月25日进的货)的猪油的检测报告,但不能提供该猪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处罚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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