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商局效能督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和预防机制,保障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督察,是指督察机构对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制度、欢迎您形象仪表、言行举止、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综合督促检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全体在编在职人员。
  第四条效能督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严肃执纪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县两级均设立督察队,市局督察队由市局党组直接领导,市局纪检组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工商局督察队接受本级党组和上一级督察队双重管理。
  第六条 督察队队长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队员的组成由各级党组正式发文确定。
  第七条 督察人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作风扎实,清正廉洁;
  (二)勇于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和工商业务知识;
  (四)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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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工作效能、“八六八禁令”执行情况及其他事项。
  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凡由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实行重点工作督办的均为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
  专项督察的工作内容:根据领导的要求、工作的需要或近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某项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三条在全市工商系统统一开展的大规模督察活动,督察实施方案须经纪检组长审定后,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上级督察队可以指定下级督察队就有关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队应及时完成上级督察队交办的督察任务,并将督察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督察队。
  第十五条 督察队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横向交叉督察和上下联动督察,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行风监督员配合督察。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可根据督察任务需要,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将现场督察情况填入《督察检查记录》,送达被督察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应注明原因,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督察队在完成现场督察任务后,视督察情况签发《督察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将现场督察的情况和有关事项书面通报被督察单位,对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对有关事项提出督察建议。
  第十九条 督察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工商人员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依照职权当场进行纠正处理。
  督察队发现工商人员有违反党纪条规的纪律问题,应移交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需立案调查核实的,经纪检组长批准,报本局主要领导同意予以立案查处。
  督察队在督察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本级党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开展日常督察,督察人员应将每次督察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登记,形成痕迹材料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和重大问题的督察情况必须及时写出专题督察报告,经纪检组长签字同意后, 报送本局党组,并报上一级督察队备案。
  第四章 督察权限和处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市局督察队报经纪检组长同意,有权抽调县(市)区局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
  第二十三条 督察队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二)要求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五)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责令现场改正;
  (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督察队接到群众投诉、领导交办以及上级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件,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查。对不属于督察范围的案件,应当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督察队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纪检组长,将调查结果反馈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须报纪检组长批准后,继续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督察对象接到督察队下达的《督察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签发督察文书的督察队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督察对象对督察队作出的《督察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党组或上一级督察队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督察对象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纪检组长批准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九条 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过上级督察队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队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三十条 督察队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上级督察队或本级纪检组可以责成督察队重新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督察队作出的《督察决定》有严重失误的,上级督察队或本级纪检组可以对《督察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违纪责任:
  (一)拒绝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纪违规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 ……(未完,全文共4446字,当前只显示24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局效能督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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