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村委会组织法讲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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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依靠外部因素,更重要的是村委会内部要具有发展的动力,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积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理顺村委会和乡政府之间的关系,改革村委会组织及其运作方式,使村委会真正承担村民的重托,在村民和外界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地为村民服务。 一、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 我国宪法第___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_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上看,村委会的性质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以村民的居住地区为单位进行设立,其核心内容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即村民通过村委会的形式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存在着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通过乡政府的行政管理,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二是蕴涵于农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对社区加以自我管理。村民的自治权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权之外,赋予村民自我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相平衡的产物。村委会除自治性之外,在法律上它属于何种社会组织?首先,村委会有别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机构,其运转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支持,而村委会则不具有这一属性,它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一种方式,其运转经费来源于村集体组织(近年来国家实行了转移支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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