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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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在民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㈠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㈢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si男蟹ǘǜ嬷逦竦模?br> ㈣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㈤ 依法应当举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2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 上一篇:区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办法 下一篇:民政事业电子统计台帐工作规范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