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政局关于实行强制性的婚前医学检查提案的回复

您在自治州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实行强制性的婚前医学检查》(第__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科学的婚前健康检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保证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幸福和谐,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婚姻法》并未明确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结婚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即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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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者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当禁止结婚。卫生部在征求专家意见后,也曾以同样内容函复民政部。我们认为,上述两种疾病对结婚的确具有严重影响,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严重智力障碍者,重型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发作期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结婚的愿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行为者、严重智力障碍者不可能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明确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不能改变正常的结婚登记程序,据此,婚姻登记机关有理由不予登记办理婚姻登记。除此两种疾病外,如将其他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病种,似乎没有足够的理由。比如,艾滋病、梅毒患者等,当事人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如果提出结婚申请,只要双方互相知情且自愿即不违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理由不予登记。
  另外,与婚检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很好地衔接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八条分别规定了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种类,第九条规定对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的处置办法(即建议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了对于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如果双方愿意采取措施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规定,经过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后,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从《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看,无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都只是医疗保健机构对于当事人的医学建议,而不是当事人能否结婚、婚姻登 ……(未完,全文共1525字,当前只显示9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政局关于实行强制性的婚前医学检查提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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