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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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识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经市政府公告,本局受理以下行政许可项目: (一)市级社团成立、变更、注销; (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三)市属各类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城区街巷、道路、居民区的命名、更名; (四)市级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合并、分立; (五)华侨及居住洪澳台地区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 (六) 建立经营性公墓; (七)除企业工伤外的伤残等级确定; (八)追认革命烈士。 第八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将规定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有条件时,各科室应当在局机关统一组织下通过机关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上一篇:县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 下一篇: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