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敬老院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名称应统一为“××镇(村)敬老院”。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xx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应当按照《xx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
  敬老院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应当提前_个月向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市及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五条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上愿进全进。敬老院床位不足时,应向五保对象讲明情况,必要时应由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其它敬老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扩建敬老院的请示
民政局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创建“星级”敬老院实施方案
福利企业以人为本抓管理规范管理促发展经验交流材料
县全面推进敬老院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材料
敬老院规法化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敬老院基础设施达标经验交流材料
民政局提高乡镇敬老院管理水平经验做法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县民政局推进农村敬老院持续发展主要做法
县民政局推进农村敬老院持续发展经验做法
敬老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未完,全文共7882字,当前只显示37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一篇: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下一篇: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管理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