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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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敬老院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名称应统一为“××镇(村)敬老院”。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xx敬老院工作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应当按照《xx敬老院院长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 敬老院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应当提前_个月向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市及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镇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五条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上愿进全进。敬老院床位不足时,应向五保对象讲明情况,必要时应由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其它敬老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敬老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一篇: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下一篇: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