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民政局罚款_裁量阶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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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罚款_裁量阶次 _.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主动停止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经营额在____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____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_.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____元以上_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____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不予罚款处罚。 _.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_万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或者违法所得_倍的罚款。 _.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以上_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 _.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后,仍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以上_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民政局罚款_裁量阶次制度) 上一篇:陵园管理办法 下一篇: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