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若干问题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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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许可证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责,以前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是工商、卫生两个部门共管,现在是工商部门一家既负责前置许可、又负责执照核发。以前是“两个肩膀扛一个脑袋”,现在是“一个脑袋顶一片天”。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上,工商部门的责任更重了。但是,通过去年12月份调查发现,此项工作在一些单位并没有引起相关领导及人员应有的重视,不同程度存在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没有公布办证流程及“一口清”办证指南;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存在审查把关不严格、办理程序不严谨、现场核查不规范等问题;有些单位认为此项工作增加了基层工作量,并且又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个“赔本生意”,一定程度上中形成了流通许可证“一分钱不收、一文钱不值”的理念,随意降低门槛、随意放宽条件、随意签字审核,这种不负责任的随意性,实际上也是给我们自身埋下了风险,留下了隐患。所以说,今天在这里,我还是想恳请大家一定要认真、谨慎地对待此项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 发证范围 (一)准予发证范围 1、一般发证对象: (1)总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省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特殊发证对象 (1)宾馆饭店 (2)网吧书吧 (3)药店 (3)殡葬服务 (4)报社服务站 (5)健身洗浴 (6)歌厅舞厅 (7)酒吧迪吧咖啡吧 上述经营场所(一一讲解)免费提供食品,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若有偿销售,则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若干问题讲义) 上一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6 下一篇:解读《食品安全法》 相关栏目:食品 |